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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8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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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采〔2022〕10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氛围,构建政府采购“亲清”政商关系,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通知如下: 一、依法谨慎从严选择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方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不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紧急情况下仍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人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政府购买服务中,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2、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3、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 采购人要牢固树立廉洁就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细化廉政规范,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单一来源采购需求调查、论证管理、公示制度、协商程序、履约验收等重点事项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管理,防止利益输送。 (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遵循无预算不采购、先采购后执行的原则,不得以领导调整、工作重时间紧等为由先执行后补程序。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不得简单地以项目具有延续性、供应商熟悉该项目、供应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理由作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 (二)规范论证公示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1、3种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自行邀请3名以上(单数)熟悉采购项目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并按照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邀请的专业人员不得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必须客观、完整、明确,论证结果必须合理、充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 (三)从严执行协商程序。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供应商提供成本说明或者同类合同市场报价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结果公开、合同签订、档案保存等管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健全采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确保采购绩效实现。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三、持续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监管 (一)强化主管预算单位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情况,要定期开展自查,有关检查情况做好存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市场调查是否充分、价格测算是否合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等。 (二)从严把控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提交的材料应做到法律情形适用、内控流程健全、论证依据充分、审查意见明确等要求。财政部门在收到报批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审批: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理由。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三)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对单一来源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对扩大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执行采购程序、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抄送主管预算单位内部监督部门,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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