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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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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资环〔2024〕2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公布的浙江省2022年度、2023年度城乡风貌样板区、“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样板区”名单(见浙风貌(2022)5号、浙风貌〔2023〕1号、浙风貌〔2023〕2号、浙风貌〔2023〕3号、浙风貌〔2023〕6号、浙风貌〔2023〕7号、浙建风貌发(2023)96号等文件),现下达2024年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 二、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有关新建和在建项目建设,主要支持城市风貌样板区和县域风貌样板区范围内重点任务,具体按照浙财建〔2022〕155号文件执行。各区应积极整合各方资金和资源,结合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建设要求,将资金集中统筹用于亮点突出工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各区住建局、财政局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做好资金绩效管理。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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